一、不准向乙方及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各种物品及感谢费等;
二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礼物、馈赠和宴请;
三、不准故意刁难乙方,或以岗位特权搞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;
四、不准要求、暗示、接受乙方及相关单位为配偶子女安排工作,以及为旅游等提供经济活动;
五、不准配偶、子女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、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、劳务等经济活动;
六、不准向乙方介绍与本单位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、材料采购活动;
七、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;
八、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;
九、不准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;
十、不准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,泄露机密,搞私下交易,进行违规活动。